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咨询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考核是指对咨询企业基本情况、从业活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发布、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信用考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信用信息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
第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识别身份,反映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商业信誉及其他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信状况:基本情况,资质条件,经营状况等。
(二)成果质量:咨询合同、业务收费标准、咨询成果、档案管理、项目网上填报等。
(三)经营业绩:业务收入、社会评价等。
(四)行业责任:报送信息资料,参加学习培训等。
(五)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督管理。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具体实施全市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督管理。各辖市(区)造价管理处(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