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建〔2013〕53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常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咨询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考核是指对咨询企业基本情况、从业活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发布、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信用考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信用信息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
第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识别身份,反映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商业信誉及其他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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