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保寿险常州分公司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
一、产品详情
(一)保险对象
投保人:承包建筑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建筑公司、施工单位)
被保险人:工程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由于投保工程施工原因造成伤亡的其他人员。
(二)保险期间
自建筑工程开工并且保险手续已完备之日零时起至项目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终止之日二十四时止。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竣工的工程,我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投保单位需要办理保险延期手续。
(三)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死亡事故或突发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按300000元保险金额予以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按伤残等级进行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医疗费每人最高赔付金额50000元。
(四)保障范围
在保险有效期内,该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从事施工和管理的所有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在施工场所和场外临时设施的工作时间内由于不安全因素或其它意外因素(含突发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伤残的。
(2)所在单位指派临时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而遭受的意外伤害。
(3)乘坐单位交通车上下班途中及工作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4)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包括意外伤害急救)。

被保险人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死亡事故或突发疾病死亡,保险人按300000元保险金额予以给付;伤残者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中对应比例给付。

特别说明:
1、保险责任广泛涵盖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及突发急性病,如中暑、过劳猝死等;
2、中国太保寿险常州分公司参照工伤保险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伤残为行业标准进行鉴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两种标准相比,工伤保险的鉴定标准更加宽泛,如工伤保险鉴定等级为7到10级基本不在保险公司行业标准的伤残赔付范围内。
3、被保险人年龄更广泛,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人员都可以纳入保障人群。
4、中国太保寿险常州分公司承担由于投保工程施工原因造成伤亡的其他人员。